华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刑诉〔2020〕5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31969********,汉族,高中文化,非中共党员,系华容县**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镇**街**组,住华容县**镇**花园,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华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华容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华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石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5日9时许,被告人石某某驾驶自己的小车来到华容县**镇南山中心小学,将车停在该校内树林里,然后约被害人蔡某某(与石某某是情人关系)到其车上来交涉两人之间的经济交往问题。被害人蔡某某来到被告人石某某小车内坐副驾驶室上,两人见面后就发生争吵,被害人蔡某某随即下车,被告人石某某紧随其后,夺过蔡某某的雨伞,打在其头面部,雨伞被打落地后,又用自己的手机打其头部,并用拳头对其进行殴打,将其打倒在地后,又继续用脚踢其腰部和臀部,还从地上捡起一块半截砖头准备打蔡某某时,看到其面部都是血才停止了动手。经司法鉴定:蔡某某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右侧颜面部皮肤裂伤(总长度8CM以上),头皮多处挫裂伤,构成轻伤二级。
被告人石某某主动投案,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于2019年12月10日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医疗费等经济损失15万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说明、常口信息、劳动合同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谢某某、李某某、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蔡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
5、司法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减轻或从轻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石某某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石某某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执行方式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华容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顺娥
2020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石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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