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濂检公诉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021984********,汉族,初中文化,九江市濂溪区**酒店保安,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镇**号,现住九江市濂溪区**镇**栋**单元**室。因吸食毒品,于2012年8月被九江市公安局庐山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8月8日被九江市公安局濂溪区分局监视居住,同年10月24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九江市公安局濂溪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4日、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2月6日至2020年1月6日,自2020年2月21日至3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11月23日至12月7日,自2020年2月7 日至2月2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7日8时许,被告人石某某驾驶赣******大众汽车下班回家,途经九江市濂溪区**镇临港新城A区8栋1单元门前时,看见其前妻张某某的舅舅董某乙正在该路段行走,因认为其离婚与董某乙有关,遂产生开车撞死董某乙的念头,其随即加大油门驾车将董某乙撞倒在地,导致董某乙左侧肋骨骨折(经鉴定,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董某乙被撞之后,逃到小区路旁的绿化带,石某某仍继续驾车追赶,直至董某乙跑离现场。当日8时40分,石某某被民警抓获并被送至九江市第五人民医院进行强制治疗。
2019年7月29日,经九江精神病学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石某某患有偏执型精神分裂症,在本案作案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九江市第五人民医院门诊病历、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2.证人董某甲、石某甲、石某乙、罗某某证言;3.被害人董某乙陈述;4.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据保全清单及照片;7.现场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石某某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涂泓莹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石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