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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石某某故意杀人案)(公开版)_咸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咸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咸检刑一刑诉〔2019〕68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04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街道**村**组**号,现住咸阳市渭城区**路**村**号楼**单元**层**,农民。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经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13日被渭城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经渭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23日被渭城公安分局执行逮捕。无前科。

本案由渭城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渭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渭城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报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19年10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1日6时许,在位于咸阳市渭城区**路**村*号楼*单元*层东户的暂住处,被告人石某某因与其妻子、被害人欧某某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而心中气愤遂即产生故意杀人的犯意,于是被告石某某从厨房取出一根捅炉火用的铁棍走到南侧卧室被害人欧某某躺着的床前,石某某骑坐在欧某某腹部并双手抓住铁棍两边对着欧某某颈部正面压迫下去,欧某某随即斥责石某某,石某某继续用力将铁棍下压欧某某的颈部,欧某某在反抗过程中滚落下床并俯卧在地面上,被告人石某某扔掉铁棍,上前用身体骑坐在欧某某后腰上并使用双手使劲掐住其颈部十余分钟直至欧某某停止反抗。石某某看到欧某某仍有气息,接着上前使用皮带缠绕欧某某颈部并继续扼颈数分钟直至欧某某当场死亡。作案后,被告人石某某于当日乘坐班车逃往陕西省延安市。

2019年7月13日,被告人石某某在陕西省延安市汽车南站附近被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干警抓获。被告人石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辨认、提取、现场勘验等笔录;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因生活琐事与被害人欧某某发生争吵,为泄愤而采取扼颈手段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致欧某某当场死亡,其行为以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焦晶

2019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渭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盘八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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