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2020年4月23日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二部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石某甲(曾用名石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5199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安徽省阜南县人,住阜南县**乡**村 **号**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阜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阜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份,被告人石某甲将自己名下的车牌号为皖K1V020的白色马自达牌轿车以6.5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崔某某,后崔某某将该车以7.3万元价格出售给被害人张某某,张某某又将该车出售给江某某。2019年1月11日,江某某到阜南县车辆管理所办理车辆过户手续,石某甲赶往现场将车辆登记证书撕毁。因无法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江某某将该车退还给张某某,张某某将该车停放在阜南经济开发区六里三期院内。2019年7月19日,石某甲雇佣一名开锁人员将该车车锁撬开,后将该车盗走。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5766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网络查询、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崔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石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浩宇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石某甲现羁押于阜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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