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招检一部刑诉〔2019〕175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002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市**村**栋**号。于2019年8月1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招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6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招远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招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依法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承办本案检察人员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2日至18日,被告人石某某参与马某某(已判决)、李某某(已判决)组织的利用购买的微信号在网上以提供虚假性服务为由,骗取他人钱财1908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向某某陈述;同案人马某某、李某某、翟某某、张某某、张某某等人供述;被告人石某某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招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宏伟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石某某现羁押于招远市看守所。
2、随文移送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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