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尔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布检公诉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石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32119********1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布尔津县,住新疆布尔津县杜来提乡草原一村***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布尔津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9日被布尔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2日被我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布尔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04日02时59分许,被告人石某饮酒后驾驶新H94106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布尔津县双湖路腾龙大酒店门口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石某血液酒精含量172.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常口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现场检测报告书、查获经过、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2、证人证言:证人马**的陈述;3、被告人石某对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阿勒泰地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鉴定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石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布尔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喜
(院印)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石某住新疆布尔津县杜来提乡草原一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5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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