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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祁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刑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祁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02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城市城区**街**小区**号楼**单元**室,现住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晋城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晋城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15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22时10分许,被告人祁某某酒后驾驶晋EQ****号“**”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晋城市城区**街**路段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提取的祁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36.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查获经过等;

2.被告人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祁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侵犯了社会公共安全和交通管理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祁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一千五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 凤

2020年1月21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联系电话15834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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