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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祝某甲涉嫌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检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祝某甲,男,196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0828196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安徽省岳西县**镇*村**组**号。被告人祝某甲曾因饮酒后驾驶未年审的机动车,于2016年11月16日被岳西县公安局处以罚款1700元、驾驶证记12分并暂扣6个月的行政处罚。被告人祝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岳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祝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祝某甲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3日17时19分许被告人祝某甲饮酒后驾驶皖H******二轮摩托车(车辆达到报废标准),沿岳西县**镇**村村级公路由**组家中行驶至**村党群服务中心门口,被**派出所民警出警时发现其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派出所民警立即通知岳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五中队,五中队民警随即到达现场对祝某甲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52.3mg/100ml,后民警立即将其带至**镇卫生院提取静脉血液送检。经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鉴定,祝某甲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7mg/1OOml ,为醉酒状态。

2020年2月25日,被告人祝某甲被传唤至岳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接受讯问,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祝某甲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祝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祝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祝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祝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祝某甲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至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满杰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祝某甲在其住处候审;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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