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祝某甲诈骗案)(公开版)_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惠检一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祝某甲,曾用名:祝某乙,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10725198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原阳县**乡**庄**号,住郑州市惠济区***镇***村。曾因嫖娼,于2012年被新郑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罚款500元;因嫖娼,于2012年6月21日被新郑市公安局收容教育六个月;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1月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5日经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3月19日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6日,被告人祝某甲以认识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帮助被害人张某某寻找被骗笔记本电脑为由,将张某某于当日以8996元价格分期购买的两部vivoNEX3手机骗走,当晚祝某甲又以6200元的价格将该两部手机予以变卖。2019年12月29日被告人祝某甲再次虚构要向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支付好处费为名,骗取张某某人民币现金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指认其所诈骗手机的照片、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2、书证:中国移动手机专卖专用票据、户籍证明、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出具到案经过、新郑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新郑市公安局收容教育决定书等相关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司某某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祝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张某某手机提取的程序贷款管理记载信息截图、司某某提供其向祝某甲转账记录、被告人祝某甲指认司某某提供其向祝某甲转账记录、张某某手机程序转账、账单记录截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祝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祝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祝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综合全案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祝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建忠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祝某甲现被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