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霍检刑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142625198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洪洞县,住洪洞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霍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4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4月10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霍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8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秦某某醉酒后驾驶晋L****B号小型面包车自灵石县回洪洞县,行驶至国道108线812公里霍州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山西省临汾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秦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0.03mg/100ml。被告人秦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驾驶人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等;2.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光盘1张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郭文红
2020年4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现住洪洞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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