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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秦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案)(公开版)_子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子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子长县院刑事刑诉〔2019〕200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3196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子长市**镇**村**,现住子长市**镇**村**,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经子长市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19年9月27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子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害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7日凌晨,受害人倪某在子长市**村**煤矿,驾驶着大翻斗车,因下雨导致翻斗车陷进泥里,犯罪嫌疑人秦某某驾驶着另一辆翻斗车,准备将受害人的翻斗车拉出来,在受害人拿着钢丝绳,指挥倒车的时候,秦某某因后面车灯开着,看不清后面,在倒车的时候将受害人撞倒在地,后下车发现受害人被撞,打电话叫来120急救车,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被告人所在的陕西**煤矿有限公司给受害人家属赔偿了**万元的费用,并且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的供述;2、证人证言;3、抢救记录;4、

谅解书;5、事故赔偿协议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至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在案发后自己报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并且被告人所在的陕西**煤矿有限公司给受害人家属赔偿了**万元的费用,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故建议判处被告人秦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子长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常晓燕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4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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