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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秦某甲、秦某乙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检一部刑诉〔2019〕308号 

被告人秦某甲,男,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71994********,汉族,高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住内乡县*******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14日被内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2日被内乡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秦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71996********,汉族,高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住内乡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14日被内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2日被内乡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内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甲、秦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秦某甲、秦某乙从内乡县***镇***“***网吧”走出后,发现公路对面骑电动自行车准备回家的被害人李某甲(17岁),秦某甲见被害人岁数不大,长的漂亮,想索要对方微信号,即要求秦某乙帮助自己向女孩索要,秦某乙同意后就与秦某甲一起驾驶其白色哈弗轿车从***镇***街追逐受害人李某甲,经十余分钟车程,一直追到**镇***村李某甲家门前,李某甲事先已经发现有车辆追逐自己,在家门前开锁准备进屋时,秦某乙从车里出来,上前拍打李某甲肩膀,引起李某甲惊恐尖叫,李某甲的母亲张某某及姐姐李某乙听到李某甲尖叫后,先后从屋内冲出来,在阻拦、呵斥秦某甲、秦某乙倒车逃离过程中,与秦某甲发生撕打,秦某甲用拳头打伤张某某左眼,用木棍打伤李某乙腿部。经内乡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张某某、李某乙伤情均属轻微伤。

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秦某甲、秦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内乡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

上述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甲、秦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甲、秦某乙追逐拦截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且秦某甲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建议判处被告人秦某甲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被告人秦某乙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保才

王奇

20191112

附:1.被告人秦某甲、秦某乙现羁押于***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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