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刑刑诉〔2019〕542号
被告人秦某甲,小名“黑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7011993********,回族,初中文化程度,饭店打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乡**村**社**号,暂住晋城市城区**路**,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3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决定,于2017年5月10日被依法变更为监视居住,2017年11月10日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因期限届满解除监视居住。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经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13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7年10月26日、2017年12月21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期间因被害人秦某乙控告被告人秦某甲对秦某乙多次进行殴打,之后公安机关经过侦查,于2019年10月22日重新向本院审查起诉。我院于2019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秦某甲与被害人秦某乙于2014年正月结婚(未领结婚证),先后于2014年11月、2016年**月**日生育一子一女,二人因生活琐事关系经常发生争吵,在共同生活期间,被告人秦某甲对被害人秦某乙多次进行殴打,比较严重的有两次,被害人秦某乙跑回娘家。最后一次造成因被害人秦某乙错报菜名被秦某甲当众辱骂并殴打,导致死亡被害人秦某乙因与秦某甲生气诱发脑内动脉瘤破裂出血,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后果。
1、2015年秋的一天,被害人秦某乙与被告人秦某甲老家大**乡**村生育儿子之后,因生活琐事发生口角,被告人秦某甲对秦某乙进行殴打,秦某乙生气跑回娘家,后秦某甲和其奶奶将被害人秦某乙叫回。
2、2016年前后,被害人秦某乙怀孕期间,被告人秦某甲对被害人秦某乙进行了殴打,当时秦某甲和秦某乙二人在陕西西安租房打工,秦某乙给姐姐秦某丙打电话说要和秦某甲离婚,秦某丙还劝秦某乙等把孩子生下来再说。
3、2016年7月份,被害人秦某乙在陕西西安生育女儿坐月子期间,被告人秦某甲与秦某乙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秦某甲打了秦某乙一耳光,秦某乙偷着跑出来回到甘肃老家,秦某甲之后带着孩子一起回去找秦某乙,并于当天晚上11点用石头砸秦某乙父母家的大门,被秦某乙邻居秦某丁、秦某戊骂走。之后没过几天,秦某甲为了让秦某乙回家,再次到秦某乙家躺在地上闹事,随后秦某乙家人报警,派出所民警出警后,经批评教育秦某甲及其家人后才回去。后秦某甲让秦某乙回家,秦某乙害怕秦某甲伤害家里人,在得到秦某甲找的两个担保人向秦某乙父母保证以后不再打人后,秦某乙才回到秦某甲家。
4、2017年3月或4月,被告人秦某甲与被害人秦某乙一起到晋城打工。在**街对面**烧烤店打工期间,2017年5月2日21时许,被告人秦某甲,因同在饭店做服务员的秦某乙在报菜单时漏报一个菜,便数落秦某乙,为此二人发生争执,期间被告人秦某甲用手扇打了秦某乙的嘴部一巴掌,并让秦某乙滚出厨房,之后秦某乙从厨房出来之后给一桌客人结完账,便站在大厅冰箱附近低头看菜单,秦某甲从厨房出来之后,在秦某乙低头看菜单的时候,秦某甲在秦某乙臀部踹了一脚,还用手拍打了秦某乙的肩膀部位一下,秦某乙未予理会便往门口方向走,行至门口时便倒地昏迷,嘴角冒有血泡,送至泽州县人民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死者秦某乙因与秦某甲生气,情绪激动,动脉血压升高,造成脑内动脉瘤破裂出血,蛀网膜下腔广泛出血,颅内压增高,呼吸、心跳中枢抑制而死亡,与丈夫(秦某甲)生气是脑出血的诱因。
综上,被告人秦某甲因生活琐事多次与家庭成员秦某乙争吵,还在怀孕和哺乳期内对其进行殴打,特别是在晋城打工期间因错报菜名,当众对秦某乙辱骂并殴打,导致秦某乙因生气诱发脑内动脉瘤破裂出血死亡的严重后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秦某乙以及被告人秦某甲户籍证明、情况说明、到案经过、鉴定意见通知书、白庙乡接处警登记、被害人生前微信朋友圈、QQ空间内容等;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甲与被害人秦某乙系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并育有一子一女。期间秦某甲却因生活琐事,多次与秦某乙进行争吵,尤其在秦某乙怀孕和哺乳期内还对其进行殴打,使得被害人秦某乙的身体受到损害,精神上受到摧残,特别是当众对其辱骂殴打,过失导致被害人秦某乙因生气诱发脑内动脉瘤破裂出血倒地昏迷,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后果。其行为侵犯了家庭成员之间的平等权利和被害人秦某乙在家庭中的合法权益,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虐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甲认罪、认罚,签署了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至四年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和斌
2019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秦某甲现羁押于晋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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