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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陵检二部刑诉〔2019〕20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24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陵川县,住陵川县**镇**村**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陵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陵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5日16时许,被告人程某某醉酒后驾驶晋E****9号白色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陵川县境内陵沁线4KM(****路段)时,被陵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晋城市公安司法中心鉴定:程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209.4mg/100ml。被告人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乙醇含量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血液中乙醇含量超过200mg/100ml,依法应从重处罚;坦白认罪,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程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国红

2019年11月15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联系电话:139947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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