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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程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陵检一部刑诉〔2019〕1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24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陵川县,现住陵川县**镇**村**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0日被陵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陵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陵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期间,被告人程某某在高平市建宁乡、陵川县杨村镇等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身份信息获取被害人信任诈骗电动车、摩托车6次,其中5次既遂,1次未遂,累计骗取不同品牌的电动车、摩托车5辆,价值达13300元。

1.2018年12月17日,被告人程某某在高平市建宁乡,冒充周边村民,以购买电动车为由,诈骗某某甲红色光速牌110弯梁摩托车一辆。经陵川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某某甲被诈骗的车辆型号为GS48Q的红色光速牌110型摩托车的价格为人民币3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害人某某甲提供的电动车保修卡两张;

(2)被害人某某甲的陈述;

(3)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2.2019年1月13日,被告人程某某在陵川县杨村镇某某村,冒充周边村民,以购买电动车为由,诈骗某某乙玫瑰金色宗申牌电动车一辆。经陵川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某某乙被诈骗的车辆型号为晶炫A型玫瑰金色宗申牌电动车的价格为人民币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某某乙的陈述;

(2)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4)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3.2019年4月2日,被告人程某某在高平市陈区镇某某村,冒充周边村民,以购买电动车为由,诈骗某某丙绿色绿豪牌电动车一辆。经陵川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某某丙被诈骗的车辆型号为新战舰型绿色绿豪牌电动车的价格为人民币3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某某丙的陈述;

(2)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4)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4.2019年4月9日,被告人程某某在陵川县平城镇某某村,冒充周边村民,以购买电动车为由,诈骗杜某某二手银灰色嘉陵牌摩托车一辆。经陵川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杜某某被诈骗的二手银灰色嘉陵牌110型摩托车的价格为人民币1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害人杜某某提供的欠条一张;

(2)被害人杜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5.2019年5月18日,被告人程某某在陵川县秦家庄乡某某村,冒充周边村民,以购买电动车为由,诈骗秦某某黑色立马牌电动车一辆。经陵川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秦某某被诈骗的车辆型号为LM060080TQ606的黑色立马牌电动车的价格为人民币2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黑色车身有黄色花纹立马牌电动车照片;

(2)被害人秦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6、2019年4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程某某在陵川县西河底镇,冒充周边村民,以购买电动车为由,企图诈骗某某汽贸雷丁牌D70电动轿车一辆未得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黄某某的证言;

(2)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建忠

2019年9月19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羁押于高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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