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韩城市院诉刑诉〔2019〕59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XXXXXXXXXXXXX,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韩城市某某村某某组,现住韩城市某某小区X号楼X单元X楼东户,2019年6月20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韩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韩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8日,被告人程某某在韩城市某某公司值班室与被害人陈某某发生口角,在互殴过程中被告人程某某手持安全帽在陈某某头部猛砸,将陈某某的右眉处砸伤,两人分开后,被害人陈某某继续工作至18时并返回家中。2019年6月19日凌晨1时许,被害人陈某某感觉胸部疼痛,被家人送至市医院救治,之后因病情过重转至西安唐都医院。2019年6月20日凌晨5时许,被害人陈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陕西佰美司法鉴定:陈某某患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心脏病急性发作而死亡,生前与人发生争执致情绪激动,体表轻微外伤,为死亡的诱发因素,建议外伤对死亡的参与度为10%.另被告人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程某某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韩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韩煜
(院印)
2019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住韩城市某某小区X号楼X单元X楼东户。
2.案卷4册,光盘7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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