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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章某某、孙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枞检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章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枞阳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3199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枞阳县**镇**村**村组**号。被告人章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7日被枞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经本院批准被枞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枞阳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3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枞阳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14日被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万元,同年12月9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孙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枞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被枞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枞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份,被告人章某某、孙某某预谋利用微信网络实施诈骗,由章某某提供手机、手机卡、微信号等工具。2019年12月17日夜,章某某、孙某某在微信朋友圈里发布信息,谎称与女友分手,为挥霍女友支付的50万元分手费,如果有好友转发一定金额的微信红包,承诺会以10倍红包金额返还,骗取微信好友张某某(女,户籍地四川省古阑县**乡**村**组,微信号:******,昵称:Absurd[荒谬])于2019年12月21日、12月22日分别向孙某某、章某某提供的微信号******、******微信支付1748元、3888元。同年12月24日两人用同样的方式骗取微信好友刘某某(女,户籍地四川金堂县**镇**村**组,微信号:******、******,昵称:珍惜)分别向两人提供的微信号******转账520元、1748元、1748元。两人将骗取的钱款用于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聊天、转账记录、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张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章某某、孙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电子证物检查记录、辨认笔录;

5.提取的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孙某某通过网络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章某某、孙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章某某退出全部赃款,建议判处章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琰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章某某、孙某某现羁押在枞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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