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章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8291963********,汉族,初小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住东至县张溪镇里湖村龙井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日被东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5日16时20分许,被告人章某某驾驶大将牌三轮电动车接孙子杨某某回家,沿着G236国道由**镇**村往**村方向行驶,行驶至G236国道**处,车前右侧撞倒前方同向推行爱崎牌两轮电动车的胡某某,后**村村民刘某某帮助拨打110、120电话,章某某在事故现场等候交警。其女儿跟随救护车去医院。胡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
案发后,双方就民事赔偿已经达成协议。去除医疗费,12月6日和12月8日,章某某支付被害人近亲属共计十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2019年12月23日,经东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胡某某系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
2020年1月7日,东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章某某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胡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刘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东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安徽杏花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姚佩华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05660****、183562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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