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章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23021966********,汉族,小学文化,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现住吉林省洮南市**乡**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乌兰浩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6日被乌兰浩特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乌兰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0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9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0月18日至11月1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6日15时20分许,被告人章某某驾驶吉G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着吉G****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沿乌兰浩特市**道**线由西向东行驶,当行驶至**处从左侧超越前面同方向行驶的三轮车时与沿**道**线由东向西行驶的被害人林某某驾驶的辽AC****号重型厢式货车相撞,造成林某某当场死亡,双方车辆不同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乌兰浩特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章某某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林某某无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章某某的讯问笔录;
2.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正本)、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保险单(正本)、办案说明;
3.鉴定意见:酒精检测报告、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尸体检验照片;
4.物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清单;
5.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车体痕迹勘验照片;
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张俊杰
附:
1.被告人章某某现羁押于乌兰浩特市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一册(二卷)、光盘一张;
3.被害人亲属要求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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