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章某某,女,194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5241945********,汉族,文盲,务农,安徽省宁国市人,住宁国市**街道办事处**村**组**号。被告人章某某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年2月27日经宁国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章某某将家中存放已久的一瓶种子播撒在其户位于宁国市**街道办事处**村**组**号住宅后面的一块菜地里。2019年2月份,被告人章某某在明知种植的是毒品原植物罂粟的情况下,仍然任其生长。同年2月26日,该933株疑似罂粟植物被宁国市公安局查获。案发后,经鉴定:送检的植物样本为罂粟科罂粟属罂粟,属于毒品原植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5.宁国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明知罂粟是毒品原植物仍非法种植达500株以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某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章某某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至5000元,并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贾鹏鹰
附:
1.被告人章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宁国市**街道办事处**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伍拾壹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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