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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简某某故意伤害案件)(公开版)_德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德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简某某,男性,********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6********,汉族,初中文化江西省德安县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德安县******,现住江西省九江市德安县蒲亭镇****小区****单元**室,挖掘机手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10日被德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8日被德安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简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0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1日20时许,在德安县**路**小区被害人杨某甲家中,被害人杨某甲与其大哥杨某乙夫妇、二哥杨某丙夫妇三家人商量家庭事务,后因意见不一致,被害人杨某甲与杨某乙、杨某丙等人发生打斗。杨某丙的女儿杨某丁得知后带着吕某某和被告人简某某赶到现场,被告人简某某伙同杨某丁、吕某某对杨某甲进行殴打,被告人简某某使用拳头对杨某甲头部、肩部打了几拳,在杨某甲被打倒在地时,被告人简某某用脚对杨某甲腿部、下胸部踢了几脚。2019年1月2日经九江远明法医学司法鉴定所对被害人杨某甲人体损伤程度进行鉴定,鉴定意见被害人杨某甲左侧第9、10肋骨骨折,其胸部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一份、归案情况说明一份、刑事和解协议书和谅解书各一份;2、证人证言:证人吕某某、杨某戊、金某某、杨某丁、陈某某、张某某、杨某乙、杨某己、李某某、杨某丙、魏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简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九份及照片九组;6、鉴定意见:江西九江远明法医学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法医学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简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简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简某某系初犯且双方已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并已全部赔付了被害人杨某甲相关费用,被害人杨某甲已对被告人简某某的行为表示了谅解并签署了谅解书,被告人简某某自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简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葛世群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简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量刑建议书壹份;

6、调查评估意见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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