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广检一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管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21972********,汉族,小学,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住广丰区排**镇**村**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广丰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4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交警大队(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1日,管某某驾驶赣******重型自卸货车从广丰区毛村镇政府往毛村镇泉水坞方向行驶。当日9时30分许,车辆行驶到广丰区**镇**市场**村)时,由于注意路面情况不够,未确保安全,致使车辆碰撞到在人行横道上的由车辆行驶方向道路右侧往左侧扶着板凳过道路的行人项某某,造成项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2019年11月15日,本起交通事故经广丰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下达了责任认定:在本起事故中,管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项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犯罪记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事故补偿协议书、谅解书、收条、血液酒精浓度测试单、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公开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单、强制险保险单、归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范某某、饶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5、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两份、尸体检验报告一份;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管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被告人管某某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且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阮兆武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有关涉案款物情况。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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