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喀市检二部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米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1221965********,维吾尔族,初中文化程度,司机。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区**县**镇**路**院**楼**单元**室,持有A2型驾驶证,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5日被喀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9日被喀什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喀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米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4月0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4月0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图尔贡·居麦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8日14:20时许,被告人米某在**县**附近的烟酒店与朋友肉某一起喝完两瓶白酒,当日16:00时许离开酒局回家休息。当日夜晚2:00时被告人米某开着停放在家门口的新Q*****号水泥运输车到瓦普西路检查站时被执勤民警检查发现酒后驾驶行为,移交给交警处理。
被告人米某血液样品检出341.6mg/100ml的酒精含量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结论4.视听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米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米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适用认罪人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米某三个月十五天至五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喀什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依力亚尔·麦麦提
姑丽加玛丽·米吉提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1册,检察卷1册,起诉书8份,起诉书电子版, 量刑建议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案移送喀什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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