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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索某某涉嫌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忻府检一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索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011989********,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乡**村人,无业,住忻府区**队宿舍。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9日被忻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忻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索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份开始,被告人索某某在**内成员赌博并依法获利,群内成员高达60余人。经鉴定,被告人索某某抽头渔利18956元。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索某某利用互联网开设赌场,参赌人员达60人,抽头渔利18956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智彦萍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索某某现住忻府区**队宿舍,联系电话:151105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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