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前检一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纪某某(又名:王某甲),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21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梅河口市**街**委**组。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8月31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1日由前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前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纪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本院审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1月7日、2019年12月20日退回前郭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前郭县公安局于2020年1月17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2日,被告人纪某某伙同何某甲(不起诉)谎称处对象,并以收取见面礼钱为由,在前郭县乌兰傲都乡骗取被害人李某甲人民币2,000.00元;以购买手机、衣物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甲人民币3900.00元。
2019年8月26日,被告人纪某某伙同何某甲(不起诉)谎称处对象,并以收取见面礼钱为由,在前郭县乌兰傲都乡统领村新统领屯骗取被害人钱某某人民币4,000.00元;以购买衣物为由,骗取被害人钱某某人民币648.00元。
2019年8月26日,被告人纪某某谎称以处对象,并以收取见面礼钱为由,在长岭县骗取被害人徐某甲人民币2,000.00元;以购买衣物为由,骗取被害人徐某甲人民币850.00元。2019年8月30日,被告人纪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吕某某、张某某、徐某乙、邹某某、姚某某、刘某某、李某乙、季某某、马某某、何某乙、何某丙、王某乙、夏某某、何某甲证言;
(四)被害人钱某某、李某甲、徐某甲陈述;
(五)被告人纪某某供述和辩解;
(六)提取笔录;
(七)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邹江南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纪某某现羁押于松原市看守所;
2、本案侦查卷宗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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