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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纪某甲等三人敲诈勒索案)(公开版)_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刑检诉刑诉〔2019〕859号

被告人纪某甲,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01198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住榆阳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无业。2018年5月8日,主动到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投案,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依法取保候审,2019年5月15日经本院决定后被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纪某乙,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01198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住榆阳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无业。2018年5月8日,2018年5月8日,主动到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投案,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依法取保候审,2019年5月15日经本院决定后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纪某甲、纪某乙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简易程序审理。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29日中午11时许,被告人纪某甲、纪某乙和纪平(另案处理)来到榆林市榆阳区时代假日酒店在601房间门口,纪某甲以房间漏水为由将房门敲开,发现其妻子王某某与谢某某衣衫不整,认为二人有不正当关系,后纪某甲与纪某乙对谢某某实施殴打。12时许,被告人纪某甲、纪某乙和纪平开车将谢某某、王某某带至榆阳区孟家湾三愚水库附近,纪某甲、纪某乙与被害人谢某某下车,商量如何处理此事,纪平与王某某在车上等候,后谢某某被迫向纪某甲写下60万元欠条,因谢某某欠王某某1万元钱便将谢某某的起亚牌汽车扣下作为抵押。后被告人纪某甲多次给谢某某打电话催要60万元。

案发后被害人谢某某与被告人纪某甲等人就民事赔偿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通话记录、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李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纪某甲、纪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5.通话录音、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纪某甲、纪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甲、纪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胁迫方式,勒索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但由于意志之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二被告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牛红霞

2019年10月17日

附:

1.被告人纪某甲现取保候审,住榆阳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347439****、1773079****;被告人纪某乙现取保候审,榆阳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779585****。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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