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绳某某,男, 出生于1968年*月**日, 身份证号: 4129291968********,汉族,初中毕业, 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唐河县,现住唐河县**乡**村*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绳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2日21时25分,被告人绳某某醉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电动车沿唐河县**乡**村*庄自南向北行驶至**路段,将步行人杨某某撞倒,致杨某某当场死亡。被告人绳某某在交通事故中摔伤。路人报警后,绳某某被赶到现场的120救护车送往唐河县中医院治疗。
2019年5月31日,唐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认定绳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某无责任。
经鉴定:死者杨某某系外力导致颅脑损伤死亡的可能性大。
经鉴定,绳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4.60mg/100ml。
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绳某某驾驶的“绿源”牌二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范畴——两轮轻便摩托车。
2019年5月27日,被告人绳某某近亲属绳某甲赔偿被害人杨某某近亲属姚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0万元,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绳某某的到案经过、协议书等书证;
2、证人党某某、 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尸体检验报告;
5、现场勘查笔录;
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绳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绳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绳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绳某某的近亲属在案发后积极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绳徳堤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故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两年,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姚广
蒋大伟
附:
1.被告人现住唐河县**乡**村*庄**5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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