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21日至2020年3月6日)。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3月6日至2020年4月3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31日18时许,被告人缪某某和同事在义乌市**街道的一家饭店聚餐,期间其喝了四两左右的白酒。同日21时许,被告人缪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浙B9****号小型轿车上路行驶;同日21时35分许,当其驾车途经义乌市**街道**街**号地段时,追尾碰撞由刘某某驾驶的豫RD****号小型轿车尾部后又倒车碰撞由张某某驾驶的浙GJ****号小型轿车,造成三车部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缪某某看到他人报警后弃车逃逸,后被群众抓获并带回事发现场等候处理,随后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义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工作人员抓获。经义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缪某某的血液进行检验后,确定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14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义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缪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现被告人缪某某已赔偿事故相对方刘某某的损失,事故相对方张某某表示放弃追究被告人缪某某的民事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清单,接警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酒精呼吸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单,事故处理工作记录,赔偿情况说明及赔偿凭证,身份信息,到案经过;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缪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事故经过监控,呼气抽血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缪某某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缪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缪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陈瑾
(院印)
附:
1.被告人缪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义乌市**街道**大道**号**市,联系方式:178********。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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