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独检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罗**,女,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619********,布依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独山县,住独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独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2日被独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独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涉嫌交通肇事案,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2日,被告人罗**驾驶贵J22**小型普通客车由独山县麻万镇方向往独山县影山镇方向行驶,14时58分行驶至满都拉-防城港线2956公里+100米(小地名:黄桥)处时,其车辆左前部碰撞行人陆**、陆**,造成陆**死亡、陆**受伤,贵J22**小型普通客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报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害人家属在审查起诉前已向独山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罗**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陆**符合颅脑损伤所致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陆**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罗**的供述;4.(独)公(司)鉴(尸检)字【2020】11号等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因操作不当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罗**报警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独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罗荣祥
检察官助理 唐忠晏
2020年9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罗**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385580425;
2.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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