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裕检一部刑诉〔2019〕417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1196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六安市裕安区**乡**村**组。被告人罗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18日被六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六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罗某某同意本案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6日19时许,被告人罗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由霍邱县花园镇向裕安区单王乡行驶,至裕安区固镇镇钱集街道时,撞上行人高某某,致其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罗某某负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罗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情况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高某丰的证言;
3.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六安市公安局出具的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罗某某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故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胜恩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96548****;
2.随案移送侦查卷壹册、电子卷宗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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