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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罗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盈检公诉办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31992********,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云南省盈江县**乡**村委**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4日,罗某某驾驶云******号轻型封闭货车,沿镇瑞线由保山镇安方向驶往瑞丽方向,21时15分许,当车行驶至镇瑞线K177+350M(弄璋镇姐目村)处时,与前方同向吴某甲驾驶的无号牌云峰牌手扶拖拉机(共乘15人)尾部发生碰撞,造成拖拉机上的被害人杨某甲、岳某甲死亡,岳咩某某重伤二级,吴咩某甲轻伤一级;吴某甲、吴某乙、雷咩某甲、杨某乙、闷咩某某轻伤二级;其余拖拉机上的人员岳某乙、吴某丙、雷咩某乙、景咩某某、线咩某某、吴咩某乙受伤(均未达我国《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相关规定),两车受损的死亡道路交通事故。

2019年11月28日,经盈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第53312312019000002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罗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吴某甲在此次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当事人杨某甲、岳某甲、岳咩某某、岳某乙、吴某乙、吴某丙、雷咩某甲、雷咩某乙、吴咩某甲、杨某乙、景咩某某、闷咩某某、线咩某某、吴咩某乙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未谨慎驾驶导致发生交通事故,致2人死亡、1人重伤,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盈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彩现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被本院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20884****。

2.随案移送卷宗6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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