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1197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住东至县**镇**村委**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日被东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31日中午,被告人罗某某因家庭琐事与妻子吵架,后驾驶自家皖******小型普通客车来到**镇**饭店吃饭,将车停在饭店前毗邻206国道的空旷场地。期间,罗某某独自喝了一瓶牛栏山二锅头白酒。13时40分左右,罗某某欲驾驶车辆回家,因酒劲上来,手脚不听使唤,一直开着车在饭店前的场地上打转,后撞到树上导致车辆熄火。接到报案后,民警赶到现场。随后东至县第二人民医院医护人员当场对罗某某抽取血液样本。2020年1月2日,经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鉴定,罗某某的静脉血样中乙醇含量为365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姚佩华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1566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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