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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罗某某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刑诉〔2020〕198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41962********,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镇**村**组**号,现住湖南省隆回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5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隆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4月9日本院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3日10时许,隆回县**镇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副队长陈某某根据**镇和隆回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人居环境大清扫大整治大提升百日行动》方案的要求,在隆回县**镇**村督查卫生工作,看到村民罗某某房子附近的卫生较差,于是要求罗某某将房子附近卫生打扫好。被告人罗某某由于之前没有享受到低保,对政府不满,不愿意配合搞卫生,双方发生争吵,在争吵的过程中,罗某某用一块砖头朝陈某某扔过去,致使陈某某一颗门牙打断。

另查明,2020年3月19日,在隆回县**镇**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罗某某一方赔偿陈某某医药费等共计7000元人民币,取得陈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证明,文件,现场照片,协议、刑事谅解书、领条,户籍资料;2.证人周某某,罗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洪韬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5192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72页。

3.被害人:陈某某,男,40岁,住湖南省隆回县桃洪镇,联系电话1816381****。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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