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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罗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231976********,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人,户籍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镇**村**号,现住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26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2日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2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遂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7月9日晚,被告人罗某某和陈某甲、谭某某、黄某某、陈某乙共五人在湛江市遂溪县**镇**村陈某甲虾塘的小屋房间内一起玩打扑克娱乐。打扑克过程中,被告人罗某某和被害人谭某某因口角导致打架,被告人罗某某被谭某某先拿木凳子殴打,被告人罗某某就在小屋内拿起一把铁锤追打被害人谭某某致被害人谭某某倒地,并继续持铁锤殴打被害人谭某某的头部、背部、胸部、腰部、手部、腿部等多处。被告人罗某某和被害人谭某某被劝开后都被送医院治疗。被告人罗某某治疗期间听闻被害人谭某某已经死亡,害怕被公安机关抓获,就放弃治疗逃离遂溪外出打工。于2018年12月26日辞工回家时被抓获归案。

于2006年7月11日,经遂溪县公安局法医门诊鉴定,被害人谭某某的损伤程度暂定轻伤。于2006年8月15日,经遂溪县公安局法医门诊鉴定,被害人谭某某其损伤程度为重伤。于2018年12月26日,被告人罗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对被害人谭某某的伤情鉴定有异议。于2019年1月2日,经遂溪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重新复核,确定被害人谭某某的伤情属轻伤一级。于2019年1月2日,犯罪嫌疑人罗某某的家属与被害人谭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并主动赔偿被害人谭某某的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75000元人民币,被告人罗某某取得被害人谭某某的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

3、证人陈某甲、黄某某、陈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谭某某的陈述;

5、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

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7、辨认笔录、照片辨认;

8、鉴定文书;

9、归案情况说明、现场检测报告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有坦白情节,取得被害人谭某某的书面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秀宇

2020年1月22日 

附:1、被告人罗某某被取保候审于自己的家;

2、案卷材料3册(含检察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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