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揭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6日延长了本案的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17日凌晨4时50分许,被告人罗某某驾驶马自达牌小型轿车从揭西县塔头镇往揭西县东园镇方向行驶,行经揭西县京棉公路东园镇赤岩村路段时,与被害人李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某受伤及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罗某某弃车逃逸。经揭西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罗某某应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不承担本事故责任。经揭西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李某某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2019年3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到揭西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棉湖中队投案。事故发生后,被害人罗某某垫付了医药费人民币4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照片、肇事车辆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酒精测试结果单,提取笔录,驾驶人员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领取车辆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验报告书,调取证据通知书等证明材料;3.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揭西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至三年五个月,且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方舜城
(院印)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揭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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