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田检刑认诉〔2020〕38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301999********,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林县,住田林县**乡**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6日经田林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4月15日由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田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26日晚,被告人罗某某伙同某某甲 (2001年**月**日出生)、某某乙(2002年**月**日出生)、韦某某(2002年6月21日)、赵某某(2002年1月25日)和唐某某(2002年**月**日出 生)共6人为盗窃摩托车而窜到田林县那比乡,因没有发现适合的盗窃目标而返回时,某某甲驾驶的摩托车爆胎,被告人罗某某便叫唐某某去盗窃一辆摩托车搭乘人员返回高龙,接着某某乙开摩托车送唐某某到田林县**乡**街**号,将某某丙一辆价值2225元两轮摩托车盗走。案发后,被告人罗某某与某某甲、某某乙主动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调查评估意见书、车辆一致性证书、收据、谅解书。2.证人韦某某、赵某某、陈某某、某某丁、唐某某、某某甲、某某乙的证言笔录。3.被害人某某丙陈述笔录。4.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且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得到谅解,没有犯罪记录,是初犯,有悔罪表现,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瞿升旭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11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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