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怀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罗某某在怀集县**镇多次盗窃他人电动车,并将盗窃来的部分电动车予以出售给他人。
1、2019年11月7日19时许,被告人罗某某窜到怀集县**镇**街大屏幕下附近,盗走被害人周某某一辆产品型号为TDR152Z的棕色新日牌二轮电动车,后将该车存放于其位于怀集县**镇**村委会**队**号的住宅中。
2019年11月21日,民警在被告人的上述住宅中起获被害人周某某被盗的电动车。
经怀集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害人周某谊被盗的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589元。
2、2019年11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罗某某窜到怀集县**镇**街大屏幕下附近,盗走被害人马某某一辆产品型号为TDR228Z的玫瑰金色五羊牌二轮电动车,后将该车存放于其位于怀集县**镇**村委会**队**号的住宅中。
2019年11月21日,民警在被告人的上述住宅中起获被害人马某某被盗的电动车。
经怀集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害人马某莲被盗的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022元。
3、2019年11月20日5时许,被告人罗某某窜到怀集县**镇**市场**门口处,盗走被害人伍某某一辆产品型号为TDT321Z的玫瑰金色聚喜莱牌二轮电动车,后将该车以人民币100元卖给他人。
经怀集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害人伍某官被盗的电动车价值人民币655元。
4、2019年10月底,被告人罗某某窜到怀集县**镇**市场附近,盗走一辆车架号为185121751820823的白色九九一牌二轮电动车,后将该车存放于其位于怀集县**镇**村委会**队**号的住宅中。
2019年11月21日,民警在被告人的上述住宅中起获上述被盗的电动车。
经怀集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告人罗某某盗窃的白色九九一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57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陈述;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书证;4.勘验笔录;5.试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罗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八个月至十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柯丁杰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怀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