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哈依检诉刑诉〔2019〕250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6811972********,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四川省广汉市**镇**村**组。2019年9月3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依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经本院以涉嫌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次日由依兰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依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0日左右,蒋某某(另案处理)介绍宋某某(已判决)找庄某某(另案处理)购买冰毒。2018年9月26日,宋某某驾驶其租赁的黑DG****号黑色凯美瑞轿车从依兰县宏克力镇行驶至四川省广汉市庄某某处欲购买冰毒500克。9月30日,庄某某将宋某某带至被告人罗某某位于广汉市家中,宋某某与庄某某商议以人民币135,000元的价格向庄某某购买冰毒500克,并将毒资人民币135,000元交给庄某某。当日下午,罗某某驾驶其黑色大众牌轿车与庄某某共同到广汉市中山小区找张某某(另案处理)购买冰毒,在中山小区庄某某以人民币54,000元向张某某购买冰毒300克,回到罗某某家中后庄某某将其购买的300克冰毒交给宋某某。10月1日,经庄某某与张某某联络后,庄某某因外出委托罗某某在其家中以人民币38,000元的价格向张某某再次购买冰毒200克,并交给宋某某。宋某某在返程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并缴获冰毒疑似物8包。经鉴定:8包冰毒疑似物净重495.57克,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经侦查,被告人罗某某于2019年9月24日被公安机关在广汉市南兴镇白果村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冰毒疑似物8包(白色晶体);
2. 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羁押证明、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扣押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工作纪实等;
3. 被告人罗某某及同案犯庄某某、宋某某、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意见;
5. 哈尔滨市公安局禁毒支队称量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为他人贩卖毒品提供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罗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从宽处理。故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至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应当提起公诉。
此致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玉杰
2019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依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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