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罗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7021998********,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及住址阳江市江城区**街道**路**街**巷**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9日被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被逮捕。2020年4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2日,被告人罗某甲驾驶粤QXM****号小轿车搭载罗某乙沿X592县道由阳江市江城区往阳江市阳东区大八镇方向行驶,当日14时30分许行驶至X592县道22公里200米时,因被告人罗某甲疲劳驾驶,致使其驾驶的小轿车碰撞到路边的行人伍某某。事故发生后,罗某乙拨打110报警,被告人罗某甲拨打120并拦住路过的救护车队对伍某某进行抢救,伍某某经抢救无效当场死亡。事后,被告人罗某甲的家属代为支付184000元(包括54000元丧葬费)补偿款给伍某某近亲属,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经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罗某甲疲劳驾驶机动车且不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2019年12月19日,被告人罗某甲经电话通知后,自行到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罗某乙、李某某的证言;3.现场勘验笔录;4.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5.道路交通事故照片、呼吸式酒精检验结果单、尿检结果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驶证、保险单、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经济赔偿凭证、收据、协议书、刑事谅解书、户籍证明、驾驶证复印件、无犯罪记录证明书、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罗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甲一年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曾广通
(院印)
附:
1.被告人罗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已附卷)。
4.辩护人谭某某、廖某某,广东荣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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