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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罗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刑诉〔2020〕184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81989********,布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罗甸县,住罗甸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罗甸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6日被罗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依法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现居住于其住所。

本案由罗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01日早上9时许,被告人罗某甲在罗甸县**镇**村自己家中与罗某乙等人吃饭喝酒;13时许,被告人罗某甲又到罗甸县**镇**村黄某某家中吃饭喝酒。酒后罗某甲驾驶(持有E驾驶证)贵JH****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来罗甸县龙坪镇学府家园接女儿,17时10分许,当罗某甲驾驶车辆行驶至罗甸县**道**路路口400米处时与陈某某驾驶的贵JU****号小型轿车相碰撞,造成罗某甲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民警现场勘查时发现罗某甲有酒后驾驶嫌疑,随即在现场对罗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234mg/100ml,随即将罗某甲带至罗甸县中医医院抽取血样两管并送检,经贵州一司法鉴定中心对罗某甲血样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205.9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乙、黄某某、陈某某、罗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贵州中一司法鉴定中心——贵中一司鉴[2020]毒鉴字第2267号鉴定意见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罗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200mg/100ml,依法应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甸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韦  红

检察官助理 卢龙江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91682****;保证人联系电话:1837505****。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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