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刑诉〔2020〕00000056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81992********,布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罗甸县,住罗甸县**镇**栋**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罗甸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0日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依法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现居住于其住所。
本案由罗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2月07日晚上,被告人罗某甲在罗甸县龙坪镇河滨新区王某某家吃饭饮酒,酒后罗某甲驾驶(持有C1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系无证驾驶)罗某乙的贵J****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往罗甸县龙坪镇老农贸市场方向行驶。23时44分许,罗某甲驾驶车辆行驶到罗甸县龙坪镇河滨北路与环城路路口200米处碰撞“新冠肺炎”疫情防护卡点的围栏,随即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因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器正在进行维护,不能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故将罗某甲带至罗甸县中医医院抽取其血样并送至贵州中一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经鉴定,罗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5.7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担保人公民身份证复印件、担保人人员信息查询结果单、人员核查情况、取保候审保证书、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移送审查起诉告知书、被告人照片、被告人基本信息查询结果、人员核查情况、被告人身份证复印件、查获经过、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图片、被告人驾驶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抽取血样图片、血样保存及移交记录、鉴定聘请书、鉴定受理回执、鉴定意见通知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收条、赔偿清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罗某乙的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贵中一司鉴【2020】毒鉴字第220号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罗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血液中乙醇含量超过200mg/100ml,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驾驶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系无证驾驶机动车,依法应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三个月,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甸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韦红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62854****;保证人联系电话:1822480****。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散件二页。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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