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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翟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刑诉〔2019〕895号

  被告人翟某某,男性,196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02196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住麒麟区南宁街道**社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3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15时27分,被告人翟某某醉酒驾驶云D*****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曲靖市麒麟区文昌街打油巷路口处被民警查获。经鉴定,翟某某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317.2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曹某某、阮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曲靖恒通司法鉴定所(2019)毒检字第D1939号鉴定检验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翟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赟

2019年12月26日 

附:1.被告人现居于家中,联系电话:1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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