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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翟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霍检刑刑诉〔2019〕186号

被告人翟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031989********,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霍州市,住霍州市**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霍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霍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7日23时许,被告人翟某某醉酒驾驶晋L****3号小型面包车沿霍州市安民路由北向南行驶,行至中段路段时,与郭某某驾驶由西向东从路边台阶向后倒车的晋L****1号普通货车相撞,同时将行人董某某撞倒,造成翟某某、郭某某、董某某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山西省临汾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翟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12.12mg/100ml。经霍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翟某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郭某某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董某某不负本起事故的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前科劣迹查询证明、霍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和谅解书等;2.被害人郭某某、董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笔录;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光盘1张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翟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建议判处拘役两个月,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许慧银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翟某某现住霍州市**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霍检刑刑诉〔2019〕186号 

  被告人翟宁,男,1989年3月2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03198903245115,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霍州市,住霍州市大张镇大张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霍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霍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翟宁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7日23时许,被告人翟宁醉酒驾驶晋LM2523号小型面包车沿霍州市安民路由北向南行驶,行至中段路段时,与郭光伟驾驶由西向东从路边台阶向后倒车的晋L01U81号普通货车相撞,同时将行人董刚撞倒,造成翟宁、郭光伟、董刚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山西省临汾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翟宁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12.12mg/100ml。经霍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翟宁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郭光伟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董刚不负本起事故的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前科劣迹查询证明、霍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和谅解书等;2.被害人郭光伟、董刚的陈述;3.被告人翟宁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笔录;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光盘1张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翟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翟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翟宁自愿认罪认罚,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建议判处拘役两个月,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慧银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翟宁现住霍州市大张镇大张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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