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鼎检刑检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聂某某,男性,1999年7月21日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31999072138124307031999********,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住鼎城区大龙站镇全家坪村2组鼎城区**镇**村**组,无业。2018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鼎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又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9月30日被鼎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1月6日由鼎城区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鼎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聂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9月间,被告人聂某某先后到鼎城区**鼎城区**四次盗窃他人财物,其中三次入户盗窃,盗窃财物总价值约5160元。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9月28日,被告人聂某某在鼎城区双桥坪镇宋家坪村王军停在自己屋坪内的车内,盗得两包黄鹤楼烟、一床军棉被。
2.2019年9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聂某某在常德市武陵区白鹤山乡肖伍铺村常德市武陵区白鹤山乡**村肖俊喜家、肖寿喜家中,盗得现金1000元和三部手机。
3.2019年9月18日,被告人聂某某在鼎城区双桥坪镇大龙站邮政所旁杨文胜家中,盗得三部手机。
4.2019年8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聂某某在鼎城区双桥坪镇全家坪村鼎城区**镇**村赵顺彪家中,盗得现金2200元和一部VIVOX27手机。
上述被盗物品中有三台手机鉴定总价值1960元,有四台手机无法鉴定价值。
被告人聂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王军等王某某的陈述;2.被告人聂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王韶山等王某某的证词;4.部分案发现场图片及视频截图;5.被盗物品价值鉴定意见书;6.主体身份信息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中三次入户盗窃,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有盗窃前科,可酌定从重处罚,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聂某某判处九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英
2020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鼎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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