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荆紫关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聂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7日14时许,被告人聂某某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淅川县**卫生院后院内的一辆绿色电动三轮车偷走后骑至荆紫关镇**医院内藏匿,后被侦查机关查获。经鉴定被盗电动三轮车价格为1620元。经查,聂某某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查询等书证;2.鉴定意见;3.勘验笔录;4.视听资料;5.证人陈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6.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7.被告人聂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张桂琴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聂某某现羁押于淅川县看守所。
2.案卷3册。
3.量刑建议书。
4.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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