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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聂某某盗窃罪)(公开版)_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政检诉刑诉〔2020〕9号 

被告人聂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3019********3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湖南省**县**市镇***村**组***号,现住址政和县**乡****站工地**宿舍, 2019年9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政和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9月26日被政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政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聂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9月间,被告人聂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闽H*****的皮卡车到***局**火车站工地内盗窃废旧钢筋等材料,分别于2019年8 月6日、2019年8月7日、2019年8月10日、2019年8月16日、2019年8月22日、2019年9月3日分六次运至政和县***庄**号废品收购站将盗窃所得的废旧钢筋卖给老板缪某某,廖某某以市场正常价格每斤1元至1.1元向犯罪嫌疑人聂某某收购,犯罪嫌疑人聂某某贩卖六次共计获利19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报案笔录、违法犯罪人员查询单、谅解书、退赃协议书、收条等书证;被害人刘某某陈述;证人缪某某、刘某某等人证言;被告人聂某某供述和辩解;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其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政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月春

2020年1月31日

附:

1、被告人聂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政和县**乡**火车站工地员工宿舍。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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