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阳检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30196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渠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3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月1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8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肖某某无证驾驶悬挂其他车辆号牌的二轮摩托车乘载蒲某某,在途经汕头市潮阳区**大道**路段驶入道路借道通行时,与被害人吕某某驾驶的号牌为粤D2****粤D2****号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吕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法医鉴定,吕某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经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肖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吕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2020年12月1日,肖某某一方与被害人吕某某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扣押清单、刑事相片、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户籍材料等书证、物证;
证人蒲某某的证言;
被害人吕某某的陈述;
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伤检报告、车辆痕迹检验报告;
6.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
7.其他相关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悬挂其他车辆号牌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主要责任,危害交通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肖某某自动投案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健生
2020年12月14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羁押于潮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证据目录1份。
3.《量刑建议书》六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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