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刑诉〔2020〕5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性,1980年3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319**********,汉族,初中文化,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县**镇**村**号,现住址:吴川市**镇**村**附近出租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吴川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2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肖某某于2020年9月20日晚上在出租屋内饮酒,后21日凌晨驾驶粤SD****号小型轿车由吴川市**方向往吴川**方向行驶,2时8分,当车行驶至吴川市**街道**路段时,追尾碰撞停在等候绿灯通行的由袁某某驾驶的粤K9615H号小型轿车,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广东正和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肖某某、袁某某的血样作乙醇浓度定量分析,袁某某血样中未检测出乙醇含量,肖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97.12mg/100ml。
经吴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第44088312020000051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肖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袁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袁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查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损坏,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依法可从轻处罚;其无犯罪前科,是初犯、偶犯,酌定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其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林小杰
检察官助理 陈紫茵
2020年10月2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肖某某现羁押于吴川市看守所。
案卷材料和证据共3卷,光碟2张。
《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4.有关涉案款物情况
序号 |
名称 |
数量 |
采取的措施 |
1 |
粤SD****小轿车 |
一辆 |
扣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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