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一部刑诉〔2020〕270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公民身份证号码412927*******,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肖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五羊本田二轮摩托车,自淅川县城盐库岭自北向南行驶至淅川县城丹阳路洼鱼河桥头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肖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80.6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等书证;2.鉴定意见;3.证人郑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 强
检察官助理:柴 平
2019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3册。
3.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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