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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肖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检公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102198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邵武市**镇**村**坊**号,现住福建省南平市邵武市**街道**路**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邵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肖某某酒后驾驶闽******号豪爵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邵武市陈家山附近出发前往华光路瑞鹏砂锅店,途经华光路华光社区路段被执勤民警截获。经对肖某某抽取的血液样本送检,其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44.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以照片形式移送的普通二轮摩托车;

2.到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证明、违法信息查询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3.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武夷司法鉴定所[2019]酒检字第2151号鉴定意见;

5.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并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肖某某判处拘役1个月10日,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洁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邵武市**街**路**巷**号,联系电话:1361698****。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证据确认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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